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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关注】全国人大代表刘廷安:建议重视通用名称注册商标及其适用性 避免“青花椒案”再现

来源:本站 发布日期:2022-03-21 点击量:155060

阳春三月,气温回暖。在四川资阳乐至县东山镇,上千亩的青花椒产业种植基地一片葱绿,花椒枝条上大多已长出了米色的小花苞,一朵紧挨着一朵,一团团、一簇簇挂在枝头。

作为日常餐桌上的一味调料,青花椒两个月前却因一起诉讼,在全国“闹”出了名。因店招、菜名以及菜牌上含“青花椒”三字,四川多家餐饮店被告上法庭,原告均为上海一家餐饮公司。后经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,二审判决商家对“青花椒”的使用为正当使用,不构成商标侵权,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“除了青花椒,像逍遥镇胡辣汤、潼关肉夹馍也出现过类似情况。”全国人大代表、资阳市政府副市长刘廷安随四川代表团启程飞赴北京,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。今年是刘廷安履职尽责的第5年,他带去了多份建议。其中,他建议,要重视商标权利的保护,在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基础上,兼顾考察商标的通用性、显著性以及他人的合理使用因素,在依法维护商标私权的同时,考虑公共利益和社会效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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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廷安

事件

店招使用“青花椒”就侵权?

2021年,四川成都、遂宁、眉山多地的十多家餐饮企业收到法院传票,被告知因使用“青花椒”商标而侵权,而原告均为一家名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的公司(以下简称万翠堂公司)。

而此前,“逍遥镇胡辣汤”“潼关肉夹馍”商标诉讼维权事件闹得沸沸扬扬,而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出面对相关诉讼行为进行了否定。“青花椒”作为一种地理标志,也是四川有名的调味料,如何会站上风口浪尖?

据封面新闻此前报道,2021年9月,万翠堂公司以“侵害商标权纠纷”为案由将成都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,并要求火锅店老板邹先生赔偿5万元。

同年11月,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。邹先生被判立即停止使用“青花椒”字样的标识,并赔偿原告万翠堂公司共计3万元。邹先生不服判决,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

今年1月13日,该案二审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。法院认为,万翠堂公司注册青花椒具有一定的显著性,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,但由于餐饮服务和菜品调料之间的天然联系,使得服务商标标识和有“青花椒”字样的特色菜品,在辨识上有一定的难度,极大地降低了其注册商标的显著性,几乎难以起到通过商标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。同时,万翠堂公司在其自身的官网宣传推广中,使用的青花椒砂锅鱼,招牌青花椒味其实也是强调“青花椒”是其菜品的口味和特点。而邹先生的火锅店在店招上使用“青花椒鱼火锅”字样,青花椒作为鱼火锅的重要调料,并非商标性使用。

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当庭作出二审判决,成都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胜诉,撤销一审法院判决,驳回万翠堂公司全部诉讼请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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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花椒

两难?

通用名称注册商标  公共性如何界定和维护

记者梳理发现,除了青花椒,此前,“潼关肉夹馍”“逍遥镇胡辣汤”“阿克苏苹果”“五常大米”等商标侵权热点事件也屡屡引发风波。而就在今年2月28日,成都多家米商因大米包装上印“松花江”字样也被判侵权。其中,有大米经营部一审被判赔偿2800元,大米生产企业被判赔偿4.9万元。目前被告方已提起上诉。

这一系列案件暴露出一些问题,通用名称注册商标后,公共性如何界定和维护?有网友称这些商标权利人的维权行为是“吃相难看”,对颁发商标的有关部门提出质疑,执法部门的应对能力也受到挑战。

最高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、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冯晓青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举例称,“青花椒”商标专用权人行使权利有其合法边界,不能针对他人正当使用行为提出权利主张,更不得滥用其权利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十一条规定,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、图形、型号,或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、主要原料、功能、用途、重量、数量及其他特点,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,不得作为商标注册。

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: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、图形、型号,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、主要原料、功能、用途、重量、数量及其他特点,或者含有的地名,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。

关于通用名称公共性如何界定和维护的问题,冯晓青表示,尽管通用名称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中早有体现,但仅仅是说明了通用商标在注册商标中的法定禁止性。对于包含通用名称的注册商标,至今缺少系统的概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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乐至东山镇青花椒种植基地(资料图)

建议

注重通用名称注册商标的适用性  出台更为细致条款

在资阳乐至县,青花椒是当地十大特产之一,以果皮厚实,颜色碧青,果实清香、麻味纯正而著称,产品畅销成渝两地,部分制品还远销海外。

“'青花椒案'不仅将对经营商家产业深远影响,对种植者也是同样的。”在刘廷安看来,青花椒不仅是川渝两地火锅鱼商户必备调料之一,也经常出现在老百姓日常餐桌上。“如果说店招用了‘青花椒’几个字就是侵权的话,那什么叫合理使用呢?”

刘廷安认为,有关部门应当重视持有通用名称注册商标证书,及其通用性的有关问题。他重点提出,商标证书的取得,意味着商品商标理应受到司法保护。与此同时,也应该注意到,其商标在通用性上的适用问题,尤其是合理使用以及善意使用者的反向保护方面。

比如,司法系统在对此类事实的判决认定时,应结合商标本身的显著性、涉案商标的使用地域、具体使用方式、地域性使用特点、行业使用习惯以及消费者识别习惯等因素,在合理范围内,认定其属于正当使用,避免权利滥用。

同时,刘廷安建议,要加大“青花椒”等各类大区域性农产品品牌打造和建设,强化此类品牌申请地理标志商标力度,将其纳入地理标志保护范畴,严禁不合理使用、滥用。针对需要帮扶的有关农产品企业,政府部门要认真落实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,培育一批优质农产品企业,进一步提高有关农产品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。此举将有利于推进产业兴农,有助于实施乡村振兴和品牌强省战略。

而对参与恶意诉讼的商标权人及法律代理人,刘廷安认为应予以严惩,“除了必要的经济处罚以外,或可参考建立‘恶意诉讼企业黑名单’制度。一旦上了‘黑名单’,扣除其有关信誉份额,在市场准入、资质资格等方面,予以限制,让恶意诉讼者付出沉重代价。”

知识产权侵权和保护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。刘廷安还建议,要加大法治宣传力度,加强市场有关参与者个人素质、商标意识、法治意识等方面的能力提升,切实全面提高市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。“也希望针对此类情况,出台更为细致的条款,使依法保护商标和民事权利不滥用之间得到平衡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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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来源:封面新闻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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